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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的实践和思考

来源:本站   发布:2013/11/25   隶属于:调研信息

作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商银行坚持服务“三农”、深耕细作农村市场是其转型发展的战略定位,是面对复杂经济金融形势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根本保证。可以说,哪家金融机构最先抢占农村金融市场,争得最多的农村客户资源,谁就会在今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分得更多的“羹”,得到最多的“市场红利”。

为巩固和拓展农村金融阵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分发挥农商银行比较优势和区域优势,扬中农商银行通过尝试建立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机制,搭建“银政、银企、银农”交流平台,增进银行与村委会、企业、农民的沟通和了解。

一、建立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机制的目的

农信社、农商行机构建立联络员,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建立联络员机制是坚持服务“三农”市场定位,“做实、做细、做深、做精”农村金融市场的需要。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县域金融市场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竞争的热点,加强与村(社区)联动,建立村(社区)联络员制度对推进“三大工程”建设,巩固农村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是扩大区域优势,立足农村、服务农村、深入农村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的需要。为防范风险,目前基层网点负责人和客户经理的流动性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有的“人熟、地熟、情况熟”的比较优势受到影响。而村(社区)联络员具有社会公信度较高;熟悉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了解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的优势,可以有效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银行—客户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能够及时得到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是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由于受宏观政策的调整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使得一些中小微企业的生存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支农支小发展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客户的“人品、产品、抵押品”等三品了解的不多、不深,对客户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把握不准、不及时,导致贷款“三查”难度加大,容易给信贷资产带来风险隐患。联络员队伍的建立,能有效提升银行对客户“三品”的了解,能有效增强对客户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的把握,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产生,同时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业务稳健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的性质、职责、工作原则

(一)联络员工作性质。联络员是由法人农商银行授权各基层支行聘任,为基层支行服务,由基层支行管理,并接受综合监督的业务及信息联系人员。联络员有别于以前设立“信用站”所聘请的代办员,联络员与农商银行无任何劳务关系,只是协助农商银行拓展各项业务,按照相关的考核办法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根据现阶段业务发展情况,扬中农商银行明确了联络员的职责,具体如下:一是协助、配合做好辖区内的金融宣传,内容包括: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和农商银行的服务宗旨、存款利率政策以及贷款基本条件、程序、手续等。二是及时收集、了解、反馈辖区经济、重要金融服务信息以及对我行金融服务的需求,包括:辖内企业运行、项目落户、征地拆迁动向、经济能人信息等。三是做好辖内金融便民服务到村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动态”宣传、推广金融便民到村业务,克服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定点宣传局限性。四是协助做好辖内农户家庭经济档案建立、调整和农户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荐辖内有金融服务需求的客户等。五是对一些信贷客户,做到及时反馈生产经营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六是对本行分支机构及分片客户经理行风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反馈。

(三)联络员工作原则。联络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一是不得泄露客户和农商银行的秘密;二是不得损害客户和农商银行的权益。

三、扬中农商银行建立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机制的具体实践

联络员在助力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潜力很大,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联络员模式,调动这些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桥梁作用。具体做法:

(一)强化联络员队伍建设。在全市81个行政村(社区)建立联络员队伍,要求在每个村(社区)甄选2名同志。同时,为了保证联络员能真正地发挥提供信息、推荐客户、等作用,该行注重把具有人缘与地缘优势、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基础,并且是农村致富能力强、威望高的同志,选聘为联络员,组建一支由村(社区)干部、会计、行业协会、小微企业主等组成的联络员队伍。同时,在“行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联络员的名单、工作性质、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搭建与联络员的交流平台。通过召开联络员座谈会,一方面,增进了与联络员的感情,为联络员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有效地传递金融信息,通过联络员把农商银行的服务再扩大、再延伸,对客户实现就近服务、差异服务,真正把农商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送入农村、送到老百姓身边。

(三)建立联络员评价、考核制度。发挥联络员作用关键在于联络,该行在召开金融信息联系员座谈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对联络员工作评价、考核制度。一是督促各支行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建立支行行长负总责、客户经理分工负责落实的日常联系制度。并要求各支行按所辖村(社区)指定专门客户经理负责与联络员的联系,明确落实联系频率、联系内容、联系责任等。二是建立联络员联系台账。要求分片客户经理要做好联系时间、内容、联系效果情况记录,及时登记联系台账,支行负责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片客户经理与联络员联络工作情况,评价其工作成效,总行根据支行上报的工作台账进行检查和核准。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联络员金融知识、金融业务的培训,通过宣传折页、当面辅导、送知识下乡、集中培训等方式提高联络员对本行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知识的熟悉度,以便他们能更好发挥联络员的职能。四是加强工作成效考核。一方面,对分片客户经理按联系次数和与联络员工作相关的存贷款业务新增客户拓展、金融便民服务到村业务发展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电子经济档案建立面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做到奖勤罚懒,确保联络员工作收到实效。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支行联络员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力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支行,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支行给予一定的处罚。通过奖惩措施,激发各支行工作的积极性。

(四)完善联络员配套激励机制。发挥村(社区)联络员的作用不仅需要增强基层支行的责任感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也需要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以调动相关参与方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联络员机制作用。村(社区)联络员正向激励机制包括物资激励和其他激励,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支付一定的工作补贴。同时,开展优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在全市联络员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按年评选出优秀联络员,给予精神和一定物质奖励。

(五)有效规避联络员的风险。信用站制度在农信社的经营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因操作及管理上的漏洞给农信社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扬中农商银行在实行联络员制度时坚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规避信用站代办业务“一手清”引发经营风险的职能定位,明确联络员只能从事“联络”,并要求做到“钱不过手、账不经手”,只是充当“农商银行—联络员—客户”模式的中介桥梁,成为农商银行与客户的“金融红娘”,有效规避“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道德风险。

四、建立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机制的初步成效

(一)促进了存贷款业务的长足发展。扬中农商银行实现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 “四个第一”,取得存款在扬中各金额机构率先超百亿、储蓄存款增量市场份额超45%的好成绩,联络员的宣传鼓动、业务推荐、信息提供等作用的发挥,在其中做了一定的贡献。

(二)巩固了农村金融市场地位。通过建立联络员机制,进一步明确立足农村市场、夯实支农支小市场定位。一方面,对扩大客户面、拓宽服务渠道、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较强的支撑作用,有效促进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户数的增加,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另一方面,有效促进了“三大工程”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在推进金融便民到村业务发展过程中,有效发挥了业务宣传、服务监督的作用,对优化金融便民服务特约商户服务点提供了参考依据,有效提升了金融便民到村业务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有效防范了信贷业务风险。通过建立联络员机制,对做实贷款“三查”、弄清客户“三品”有较强的提示作用,特别是在弄清客户“三品”上,能直接提供真实的信息,对做实贷前调查有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

(四)有效增强了区域影响力。通过建立联络员机制,不仅对农村市场的拆迁、征地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重要信息能第一时间取得,而且能对农村市场的各类金融服务需求及时做到跟进服务,通过服务、产品等吸引客户、留住客户,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区域影响力。

五、完善农村金融信息联络员机制的思考

(一)完善对联络员机制的建立。应通过完善联络员机制建设,细化其工作职责,并逐步构建金融知识型、业务拓展型、实践操作型的联络员队伍,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业务拓展“瓶颈”。

(二)拓宽与联络员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基层支行与联络员的日常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应通过多层次召开座谈会、走访活动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三农”、小微企业政策变化,并能有效地指导好联络员实地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三)加强对联络员的培训。应注重抓好对联络员的金融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类金融新业务知识、农商银行新产品操作培训,提高联络员的金融专业水平,使其能够在农村地区更好地承担起金融产品推广与操作应用指导职能,扩大农商银行金融产品的覆盖面。

(四)优化对联络员的激励机制。科学的激励措施是撬动联络员加强履职、提高业绩的重要杠杆,应通过不断细化考核内容,建立定量和定性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对其履职的考核。

(五)强化对联络员的监督。应完善联络员退出机制,对在聘任期不履职、不负责、业绩平平经敦促和辅导仍无改观者,应给与解除聘任。同时,应对调整、解除的情况要及时在“行务公开栏”和联络员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扬中农商行 行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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