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综合新闻
 详情介绍首页 > 新闻中心 > 详情介绍   

镇江市银行业关于实施对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约定

来源:本站   发布:2014/8/27   隶属于: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行合作,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担保链断裂风险和企业集群风险,促进银行业和实体经济共同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镇江银监分局《关于试行镇江市银行业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过各会员行的充分协商,制定本约定。

一、企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关联关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联动预警管理和联合风险管理等。

二、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同业合作、联合授信、信息共享、同进共退”的联合管理原则,加强协同合作。

三、会员单位应对授信客户深入梳理排查,综合考虑多头授信、关联关系复杂、核心主业偏离度过大、过度对外担保、现金流不足等因素,确定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目标企业,并报镇江银监分局和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备案。

四、会员单位对启动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企业,应明确由贷款或授信敞口份额最大的债权行作为牵头行,其他行为参与行,在镇江银行业协会的见证下签订《企业授信总额实施联合管理合作协议》。

五、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实际需求盲目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同时,不得对已实施联合授信管理的企业采取单边行动,压缩信贷规模。

六、会员单位签署联合授信管理协议后,各参与行应明确分管行长、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将联系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和镇江银监分局。

七、会员单位签署联合授信管理协议后,牵头行要加强对客户贷款、经营财务状况、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进行收集与整理,定期通过简报的形式与参与行进行信息共享。

八、牵头行要加强对联合授信管理目标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真实的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确保重要信息被及时识别。对于企业突发的经营变化,应共同分析风险成因,制定合理可行的风险应急处置方案,联合控制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九、对因个别银行不顾企业和其他银行的利益,违约贸然采取单边行动,导致企业风险放大和风险突发的行为,银行业协会可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采取警告性措施,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建议镇江银监分局实施准入限制和评级下调等措施。

十、本约定自会员行签订之日起生效,各签约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亦受此约定约束。约定未尽事宜由授信联合管理成员行在《企业授信总额实施联合管理合作协议》中协商制定。

十一、本约定由镇江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约定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全体签字单位表决通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