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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沙盒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科技金融监管的启示

来源:本站   发布:2018/8/1   隶属于:调研信息

        201511月,英国率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适应性变革,创制了沙盒监管(Regulatory Sandbox,成为首个推行沙盒监管的国家。2016年,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纷纷效仿,推出了各自的沙盒监管模式。本文归纳了英国沙盒监管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借鉴和启示。

    一、英国沙盒监管基本情况

    (一)沙盒及金融沙盒监管的概念。沙盒为运用在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种虚拟技术,是指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并通过限制授予应用程序的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金融沙盒监管则是指为可能具有破坏性和众多风险的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安全的测试环境和监管实验区,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金融创新的缺陷与风险,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二)英国推出沙盒监管的背景。金融与科技的蓬勃发展使得英国意识到,科技和金融是国家最具价值的核心资产之一。为了促进金融与科技的健康发展,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被赋予特定权限来促进金融经济竞争,为不断改进的金融创新提供制度支持。其促进竞争的途径之一就是站在金融创新主体的角度思考金融监管,必须在积极构建金融创新业务的同时消除障碍。在此背景下,FCA有针对性的推出了沙盒监管逻辑,即为实现金融创新,必须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破坏性创新。

    (三)英国沙盒监管的设计原则。沙盒监管作为法律监管下的金融创新空间,企业可在其中测试创新产品和服务,缩短创新想法进入市场的时间,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好的金融消费体验。那么在设计沙盒监管时,为了保证沙盒监管的顺利实现,FCA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监管障碍,即金融科技公司在提出创新时面临哪些监管障碍,这些监管障碍可降低至何种程度。二是保障措施,即在金融创新测试过程中,应采取怎样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消费者和金融系统在测试过程中得到适当保护。

    (四)英国沙盒监管的准入标准。明确的准入标准有助于实现所有企业的公平公正参与,FCA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申请主体的范围,既可以是新的金融产品方案设计,也可以是新的金融服务设计方案。二是该产品或服务方案必须显著不同于现有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在沙盒监管创新期间,企业的创新应持续满足为金融消费者们提供良好的前景和可识别的益处。四是该企业的该项创新确有监管的必要。五是需对申请企业开展必要的全面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投入资金情况,风险预警方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减轻创新可能衍生的风险。

    (五)英国沙盒监管的运行程序。明确了沙盒监管的准入标准之后,FCA规定了沙箱测试程序:一是拟测试公司向FCA提交进入申请,表明自己符合准入标准。二是FCA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审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明确拒绝,对符合条件的指定专门官员作为该项目的联络负责人。三是FCA与公司合作建立最合适的沙箱选项、测试参数、解决方案和安全措施。四是FCA准许公司开始进行沙箱测试,有其进行全测试过程的监管。五是FCA对公司提交的最终测试报告进行评估并决定该创新是否能够进入市场。六是若该创新被FCA拒绝进行市场,公司可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继续寻求并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以求进行下一次沙箱测试或直接取消该创新。

    (六)英国沙盒监管实践。201678日,英国各公司开始申请进入第一批沙箱测试。截至2016年末,在69名申请者中有24名被接纳为沙箱测试公司。第二批沙箱测试共收到77家公司申请,于20175月底开始测试,第三批沙箱测试于20176月开始申请。FCA鼓励各种规模公司去申请,目前参加申请的各类公司中,有早期初创企业,有挑战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也有历史悠久的大公司。在测试过程中,FCA一直与被测试公司合作,共同商议测试方法,并建立各自的消费者保障措施,目前的测试周期为12个月。

    通过分析英国沙盒监管模式和实践可以发现,沙盒监管提供了一个金融创新安全空间,企业能够在其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及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招致从事有关活动而致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自FCA成立了创新中心并运营至今,由FCA设立的创新项目通过支持正在开发的、能够真正提高消费者体验的产品和服务的小微、大型企业的方式,来推动金融服务的竞争和增长。

    二、我国借鉴沙盒监管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具备一定的借鉴基础。首先,经济条件适宜。我国当前的金融科技产业以及互联网金融覆盖了移动支付、信贷、财富管理、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体行业包括诸如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P2P支付、众筹、P2P网贷等;其次,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我国科技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多年以来所走的柔性监管的道路,包容了沙盒监管的相似理念和逻辑——既要保证金融科技的创新以服务经济发展,同时又要隔绝金融科技的风险,不让其扩散到广泛的范围中去;再次,监管机构对沙盒模式的态度开明,有利于开展后续的借鉴工作。

(二)适度控制风险的需要。2013 年以来,我国金融科技行业迅猛发展,科技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曾呈现一种“快、偏、乱”的现象,如P2P网贷平台在最开始兴起时由于中国的监管真空而迅速发展,后来风险不断聚集和爆发,出现了自融、资金池、跑路等现象。2016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P2P的监管,2016年下半年以来开展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如果因为金融科技领域风险过度爆发,则可能促使监管者推行过严的监管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走向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固有弊端。为此,在风险可控的模式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是有价值的。

    (三)法律不完备性的补充。法律不完备性是法律与生俱来的特性。如金融学者胡滨所述:“金融科技的兴起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在混业经营、综合经营背景下,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大资管、大投行的发展格局;二是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三是金融创新与风险之间的矛盾关系。”我国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异军突起,其中一些业态尚未形成稳定的模式,因此很难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此外,出台一部法律过程复杂且漫长,明显滞后于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创新。沙盒模式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降低某些监管要求,寻求驾驭风险的最佳方法,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有益的补充。

    三、几点启示

    (一)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通过“监管沙盒”测试,在验证监管措施效果的同时,应密切关注项目在测试中暴露出的问题,根据其发展动态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逐步填补监管空白,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尽快制定金融科技的合法合规性、创新性、实用性认定标准。

    (二)坚持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基本宗旨。监管机构的核心利益是金融安全,金融机构的核心利益是金融效率,而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权益保护。英国监管沙盒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升级为“消费者受益”。从根本上说,让消费者受益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借鉴采用监管沙盒,在促进创新的同时,也能更有效提升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能力。一是在产品测试之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创新者制定可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信息披露、隐私保护、损失赔偿等方面的方案。二是在创新产品测试期间可以跟踪产品运行情况,督促创新者做好消费者保护,如果一旦发现测试产品达不到方案要求,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限制或暂停测试等措施控制损害范围的扩大。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沙盒体系。与英国不同的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在一个局部地区或一个小的范围沙盒测试通过的解决方案,很有可能无法应用到其他地方。因此,建议考虑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沙盒体系。创新者应先申请地方监管部门的本地沙盒对产品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再进一步申请范围更广的的监管沙盒进行测试。这种方案一是有利于对沙盒风险进行控制,二是能将沙盒监管扩展到更大的范围。

    (四)加强国际间协调合作。目前,各国对于金融科技并没有统一的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各国通过不断探讨金融科技相关问题,并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布了专业指南、最新研究报告及手册等。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的最新发展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不断发展完善和提升监管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加强相关领域研究,努力实现对金融科技协调有效地监管。

(镇江银监分局 董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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