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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日期:24-12-23 浏览量: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结合镇江市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调委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接受镇江银保监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并由银调委进行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五条  人民调解员均为兼职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是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通过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推选产生或银调委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人民调解员推选和聘任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道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三)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五)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有丰富的金融或法律业务工作经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应当予以解聘。

第九条  银调委对人民调解员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银调委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金融纠纷发生;

(二)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三)严格按照《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调解工作,并向银调委汇报调解工作;

(四)熟悉金融、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进行调解;

(五)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完成银调委安排的其他工作,自觉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金融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金融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可以依法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和银调委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调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

(三)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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