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4-12-23 浏览量:46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镇江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镇江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开展银行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间、银行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银行业系统、科学、深入地研究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推动银行业不断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责任,实现银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公平平等、协调发展。
第六条 委员会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履行自律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倡导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搭建交流平台,汇集各方力量,强化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升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推动行业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工作,加深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认知,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专业信息和指导意见,帮助消费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履行银行风险业务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并了解行业基本情况,提升消费者安全购买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和信心。
(四)研究探索各会员单位消费者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将消费者教育内容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考虑,形成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品牌和社会评价的新亮点。
(五)关注银行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升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做好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明确的金融产品信息。
(七)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
(八)推动会员单位开展银行消费者服务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 完成协会和各会员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镇江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如工作发生变动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
第十条 本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经委员会选举后由理事会决定。
本委员会主任对外代表镇江市银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由委员所在行推荐产生。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议案,也可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公约,由镇江市银行业协会颁发。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议案采用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性质,下设镇江市银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可选派部分会员单位组成临时专家组,负责调研、调解等具体事务的操作,具体参阅《镇江市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 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及各项活动,日常秘书工作委托协会秘书处全权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委员会有关决议、公约的行为,依照《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