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银行业协会 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日期:24-12-23 浏览量:2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安保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保委员会是镇江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保委员会宗旨是完善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体系,推进银行业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银行业安保机构交流合作,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安保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集中、互惠互利、友好合作,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基本原则作。
第五条 安保委员会各位委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专委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及工作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安保委员会的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安保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具体由成员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继任者担任。
第七条 安保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安保委员会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协会维权部,负责日常事务。安保委员会设兼职秘书,由主任行派人兼任,每次会议均形成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安保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推动贯彻落实安保工作制度规范;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三)研究探索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会员单位对安全保卫工作新领域、新业务的了解和探索,促进安保工作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协调,共同维护银行武装押运有序稳健的发展;
(五)组织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六)组织研究学习银行业安全保卫体制和经验,促进银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完成协会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保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修订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全体委员会大会选举;
(三)起草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拟定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督促安保委员会相关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六)负责全体委员会大会休会时间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七)完成协会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安保委员会工作,负责召开安保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并组织安保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委员会、常委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参加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镇江市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
(一)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镇江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协会秘书长、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或协会秘书长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公安局、保安公司等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出,经协会秘书处审定。安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位安保委员会委员代表本单位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表参加,无故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其资格自动免除。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对议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质询,主任委员或提出议案的委员应当予以解答。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对需表决的事项采取书面记名方式表决,并将审议和讨论事项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安保委员会委员及其受托人应对安保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内容保密。
第二十六条 安保委员会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安保委员会通过的会议议案,须报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安保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履行、互相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对已生效的有关决议有不履行或违反行为的,报经协会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约谈分管行领导等自律性措施予以处理。同时,报告镇江银保监分局,并提出有关监管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安保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安保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