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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纠纷实务研究

来源:本站   发布:2015/9/21   隶属于:调研信息

    近年来,银行在不断突破信用卡发卡量新高的同时,也面临信用卡纠纷的爆发式增长。一方面是信用卡纠纷数量激增,一方面是纠纷类型不断多样化,同时纠纷诉讼中的审期长、争议多、执行难等问题也困扰着我行的应诉。因此,了解信用卡纠纷类型及新型纠纷种类,明确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对于我行化解纠纷和防范案件审理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卡纠纷主体及纠纷种类

信用卡在发行及使用流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持卡人(申请人)、发卡行、收单行、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等,每个环节的任意两个主体之间均有可能因争议而产生纠纷。

信用卡纠纷广义上包括民事案件和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刑事案件。以银行作为主体,常见的是民事诉讼案件,主要类型为消费欠款纠纷和专项卡分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1.信用卡合约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信用卡合约中通常有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应支付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条款的约定,依据的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规定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但该条款通常被视为格式条款,对其约定是否有效?关于超限费的收取,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已明确作出限制,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即使持卡人申请开通,发卡行在开通前和收费后也有相应义务要求。关于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其性质上均为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功能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即我国允许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但《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了违约方有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请求调低予以适当减少的权利,以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银行为防范复利等相关费用不能全部得到支持的风险,应将诉讼实务中的弊端及时反馈上级行,相应修改调整收费。

2.信用卡换卡对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影响

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信用卡有效期届满更换新卡时,如果没有通知保证人,保证人能否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不承担保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上载明的使用期限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更换新卡属于主合同期限延长,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上载明的使用期限只是卡的物理使用的期限,而并不是持卡人与银行的法律期限,因此保证人仍应承担责任。目前对此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只要持卡人按规定办理了换卡手续,则持卡人与发卡行的法律关系不因换卡而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于卡种的更换、信用额度的调整等特殊形式的“换卡”,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能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能否提出抗辩呢?对此,有观点认为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约时,被保证人领用的信用卡卡种、额度等均不确定,银行给出的任何结果(卡种、额度),只要不超出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范围,保证人均承担保证责任。但我们认为,保证人的保证是针对特定主体、特定期间并在一定的约定范围内做出的,银行对持卡人进行卡种更换、信用额度调整涉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尤其是卡种的升级、信用额度的提示明显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信用卡民刑交叉问题

对透支额超过一定限度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可能涉及民刑交叉问题。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10000元以上,以信用卡诈骗罪追加刑事责任。实践中,发卡行在选择维护权益的方式上,除降低持卡人信用额度甚至取消全部额度,往往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索,对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疏于按刑事程序立案侦查。对此,发卡行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采取多渠道化解信用卡纠纷的方式,实现挽回经济损失与打击违法犯罪的双重目的。

三、新型信用卡纠纷

1.信用卡促销引发的纠纷争议。信用卡促销手段多样,常见的如普通卡的刷卡消费打折、汽车卡的积分换汽油、免费洗车等。促销本无争议,但若促销条件未兑现,如承诺住所周围3公里内有优惠洗车点但实际上没有,或在兑现过程中出现第三方违约,如办卡优惠境外游但旅行社违约、办理信用卡附赠保险引起退保,都会使银行陷入纠纷。信用卡促销涉及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诉讼中对适格主体、举证责任及责任承担等都存在争议,须引起银行重视。

2.冒领、冒用信用卡引发的姓名权纠纷。冒领、冒用信用卡通常触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引发的是消费欠款纠纷,而最高院公报刊登的一则案例提醒了一种因被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而引发的姓名权纠纷。案例中法院明确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权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无疑给银行处理信用卡纠纷又添一层风险。

四、信用卡纠纷化解路径

信用卡纠纷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因而纠纷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银行、法院、公检以及征信系统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这里仅从银行角度提三点建议:

一是严格发卡程序。加强对业务员岗前培训,仔细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资产状况,综合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级别后再批准信用额度。业务员应向申请人及担保人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增强申请人对信用重要性及失信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对领用合约等格式条款向申请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杜绝业务员虚假宣传。二是加强发卡后监督管理。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对通讯异常卡户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根据交易记录、资金往来、信贷记录等及时更新持卡人资料,一旦发现持卡人的资信出现异常情况,可采取限定透支次数及拖欠期限、降低授信额度、停止支付等应对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完善内部审批机制。组建专业团队,对进入诉讼、执行的案件在内部审批中采取因人、因事、因时的方法,提高债权实现的实际成效。

                                                                                                                                (建行镇江分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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