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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2015/4/8   隶属于:调研信息

又到3.15,消费者权益又成为沸沸扬扬的社会热点,至于什么是消费者权益,其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我点开了百度收索引擎: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其主要分为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求教获知权和监督批评权等几个方面,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我便想从这几个方面粗浅的说说在银行服务中应如何保障银行客户的消费者权益:

首先说说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我认为在服务中主要体现于在客户取款时应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例如大额取款时的保安护送上车,上门收款服务以及ATM安全仓等服务;更应体现于保护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的隐私安全。
   
其次,所谓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我认为在服务中应加强服务收费管理,严格管理产品和服务定价,应严格按照总行最新发布的《“2015”版价目表》规范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做到服务有内容、收费有依据、服务有记录、服务收费相匹配。建立服务收费常态化规范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行内制度,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调研、检查等方式,做好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等重要时点的收费监测,重点解决违反价目表收费、收费后无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提前发现、提示和消除潜在的不合规收费风险隐患。
   
再者说说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何保障银行客户的知悉真情权呢?例如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根据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特性或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提示,在评估风险的同时,对该项产品或服务提出明确销售目标群体、注明风险程度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事项的要求。在新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审批过程中必须加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在新产品和服务推介时将上述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体现在宣传材料和宣传讲解之中,使新产品或服务在进入市场时,已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如何保障银行客户的求教获知权呢?银行应提供广泛、系统、持续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这不仅是提高全社会消费者金融素质的必要途径,也是拉近银行业与社会大众关系、获取社会理解的手段。宣传工作的开展可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集中开展。在一段时期内,集中通过摆放、发送、投递宣传材料,召集大众媒体参与,通过网络、电信、电视、广播传播等方式造成声势,形成影响。二是持续进行。利用银行现有的营业场所长期摆放宣传资料,银行大屏幕滚动播出宣传内容;利用电信、网络、媒体等渠道,定期、定时传播宣传内容,或在机场、车站等人群聚集区长期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三是专项行动。采取金融知识进乡村、社区、学校、军营、工地等方式,推进金融宣传在特定领域的深入开展。除对银行产品或服务进行必要的介绍和风险提示之外,也要注重对监管规章政策和银行制度条款的解读与解释。
    
最后说说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对消费者投诉的应诉受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面对社会落实消费者保护的窗口,应诉的程序是否快捷、规范,直接影响行业的形象,也极易引发社会和媒体的敏感。建立一套快捷、规范并透明的应诉机制,是有效调解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纠纷的必要条件。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层级设置和监管机构的层级设置,应诉程序设置应遵循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主动承担起第一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而不是交由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取证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银行服务中我们应更好的履行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承担好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好的树立工商银行良好社会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工行丹阳支行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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