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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蔓延的对策与建议

来源:本站   发布:2017/6/15   隶属于:调研信息

    摘  要:近年来受货币政策的调整和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已成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主体。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防止民间借贷的风险向银行业传递和蔓延,成为银行业防范风险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工行镇江分行针对企业资金断裂、事件频发,并导致风险传递银行业机构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企业长期、高利、大额借入民间资金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急剧攀升,是资金断裂最重要原因的结论。本文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如何监测预警提高防范水平,探索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蔓延进行了研判,提出一些参考建议,以飨读者。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蔓延  对策

近年来,以温州民间借贷的“倒闭潮”、企业“跑路潮”为代表的一系列特殊重大风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辖区内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水平,在借贷行为、对象、方式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

    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防止民间借贷的风险向银行业传递和蔓延,成为银行业防范风险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本文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如何监测预警提高防范水平,探索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银行蔓延进行了研判,提出一些参考建议,以飨读者。

    一、当前民间借贷发展的新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近年来受货币政策的调整和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已成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主体,呈现其发展的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改变,企业内部融资行为的增加

首先,企业内部融资利率大都在15%左右:其次,企业在外部融资,(其他企业、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利率高达20%-30%的这种现象说明在市场趋于谨慎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融资具有价格低廉、资金易得、风险可控的优势。

(二)民间借贷隐蔽性日益增强,借贷中介机构增多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个人间或企业间单一的借贷方式难以满足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的机构开始出现。由于缺泛监管,各类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展迅速。同时,还表现在网络化和虚拟化的借贷活动出现并迅速经展。

(三)民间借贷形式较多,债权性借贷向股权转化融资转变趋势加快

调查中发现,在年底,结算时民间借贷少数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归还贷款,出现了“债转股”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小企业挂靠集团企业或为提供半成品,当集团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少数集团企业要求小企业入股,小企业难以收回债权或为不影响与集团企业的合作发展,将这部分债权转为股权。此外,受利益驱动及投资多元化的影响,部分手中有闲钱的居民投资热情高涨,一些居民资金充裕的民间借贷者已不再满足于“食利”的债权性借贷,转向投资式的股权性借贷。从在地域上看,这类股权性质的借贷都集中在丹阳、扬中等民营企业发达的地方。

    二、民间借贷向银行业传递风险的主要路经

    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风险已经逐步涉及正规的金融体系,成为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2011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多起民间借贷风险事件通过各种途经向银行体系传递风险,更有的是及个别思想意志薄弱的银行从业人中涉足其中,甚至充当“内鬼”,最终暴露为银行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支付风险,给银行的风险防范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使用上混同,向银行传递资金管理风险

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使得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注入民间借贷市场,同时,部分中介机构为客户信贷,借新还旧,提供过渡资金,使得民间借贷资金出现在银行借贷资金循环链条,给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形式有:

1、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和银行借款之间存在着高额利息差,使得部分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争取银行授信,将套取或骗取的资金转贷他人、或将资金存放到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通过发放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牟取不正当利益。民间借贷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借贷资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2、民间借贷资金为到期的贷款提供“过桥”资金,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部分企业为满足银行借新还旧的信贷资金管理要求,通过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筹集民间借贷资金,掩饰了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进一步套取了银行信用,银行无法真实把握到期信贷资金风险状况,影响了对信贷资金风险的准确判断。

    (二)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向银行传递风险

近几年通过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专项治理中发现,个别银行从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参与各类形式的民间借贷、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各类风险通过银行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传递到银行,引发操作风险,有的最终诱发风险事件或案件。例如:

1、2012年某商业银行某支行网点负责人步某某,涉嫌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涉及金额仟万余元。因资金链断裂,步某某最终“失联”。

2、2013年某商业银行某支行原员工罗某某因参与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近叁仟万元,因资金链断裂,迫于各方压力,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

3、2014年某商业银行某支行原网点负责人吴某某因参与民间借贷,充当资金掮客,为企业牵线达桥,涉及金额高达亿元,最终引发风险事件。

4、2015年某商业银行某支行行长王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放贷和参与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数仟万元,最终酿成案件。

5、2015年某商业银行某某中心员工黄某法制观念、制度观念淡薄,哥儿们义气严重,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数拾万元,终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市区某法院判决负有共同连带偿还责任。

    6、2016年某商业银行某支行网点负责人陈某某借用银行客户资金、违规为他人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近叁佰万元,终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当地法院判决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三)企业长期参与高息民间借贷,向银行传递信用风险

    2011年以来,在经济增长缓慢,产业转型困难,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下,部分企业资金紧张,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通过高利贷进行资金周转,最终难以承受过高的成本,资金链断裂并严重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这类企业长期通过高息民间借贷等筹措生产经营资金,同时与多家银行保持信贷关系,在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企业采取关厂停业、出逃等方式逃避民间借贷债务,银行债权被“悬空”。如:2012年辖区某钢结构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池某某因资金链断裂突然离境,又如:辖区某生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出现资金断裂,由于这两家集团涉及的多家银行债务,从而引发了银行业的强烈“地震”。

诸如此多的风险事件或案件,不仅给自己、家人带来伤害,给银行带来了很大的信用风险、声舆风险和操作风险,还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活跃,社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性,“向钱看”、讲排场阔气、相互攀比高消费等不良现象凸显。腐朽文化在社会各个方面不断漫延滋长侵蚀,一些“免疫力”低下的银行从业人员思想上受到极大冲击,在高额利益的支配下,明知是非法违规行为也要铤而走险,主要表现为:

1、员工直接组织非法集资活动;

2、员工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

3、员工充当资金“掮客”;

4、银行从业人员向他人贷款或借款给他人使用;

5、员工合规意识薄弱,无视制度红线,以银行名义或员工职务身份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并形成经济纠纷,致使外部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内部传递;

6、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

7、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

8、员工与他人大额、频繁、异常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

    在目前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机构仍将长期并存的二元金融体制下,民间借贷风险“溢出”效应,将对同一金融市场银行体系造成一定的影响。商业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银行金融机构立足本地区实际,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活跃对银行业潜在的风险,以有效阻止民间借贷风险传递途经为目标,建立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防火墙,确保银行持续稳健运行。

    (一)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制度建设

银行要充分意识民间借贷作为重要“外源性”风险对银行持续稳健运行的影响,提高风险意识,逐步构建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1、将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范畴。银行管理部门在审批、制定信用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舆风险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时,充分考虑民间借贷因素,在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制定上体现民间借贷防范要求,自上而下推动全行积极防范、夯实民间借贷风险管理基础。

2、持续健全完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要严格执行“三法一指引”等信贷管理规定,落实贷款“三查”要求,强化贷款用途审查和流向监督。在民间代活跃地区,客户经理(信贷人员)还应深入调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往来情况,判断企业是否过渡参与民间借贷,并以此作为审批授信的重要依据。

3、审慎开展中介机构合作。银行要加强对有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公司的管理,设置合理的银担合作的门槛,严格对担保公司合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严禁与发放高利贷、截留、夽现、挪用信贷资金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业务,切断风险传递渠道。

(二)加强监测预警、突出预防重点

银行体系的“脆弱性”特征,要求银行应当建立前瞻性的风险监测预警机构,提前监测发现民间借贷风险苗头,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危及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1、建监测机制。银行应建立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同时,要研究制定有关指标体系,将识别、监测参与民间融资信贷客户落实到贷款调查、管理各流程和岗位职责。

2、突出监测重点。银行应当突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预警,提高监测预警的有效性,尤其是在信贷调查过程中,对客户需要资金量远超出银行负责、商业信用总额,企业管理、销售费用远高于同业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及同业资金往来频繁且等可疑情况的,应当重点关注,审慎建立信贷关系。

3、建立信息共享。银行应依托银行业协会,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日常联系,全面掌握辖内的企业运行经及民间借贷活动情况,针对性地分析判断和研究民间借贷风险。同时,各银行要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发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银行协会报告,为及时介入处置风险争取主动。

    (三)严格内部管理,设置合规红线

银行从业人员是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也是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传递的主要媒介。建立防范民间借贷风险防火墙,应当能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1、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设置管理红线。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落实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本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新常态下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需要,健立健全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明令禁止员工参与同从业身份不符的民间借贷活动,对有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开展对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担保风险排查。针对当前违规担保类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自上而下开展参与民间借贷和违规担保专项排查,重点排查柜面人员、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授信人员和基层机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异常行为的排查。例如,员工充当资金掮客,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或介绍客户到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投资与借贷;借用或盗用银行信用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借款人“倒贷”或者以提供担保方式协助借款人向他人拆借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等。一经发现有各类风险信息,及时深入排查,防止风险蔓延。

3、加强合规警示教育。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水平,在向银行从业人员通报系统内外各类风险事件,接受警示教育的基础,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将防范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推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4、切断银行员工利益输送渠道。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控,严禁从业人员在各类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兼职,防止利益输送,切断潜在的风险传递途经。

5、依法合规做好不良贷款化解和清收。银行要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环节操作风险的管理,督导辖内支行信贷、公司等部门对不良贷款及时采取依法合规手段进行化解和清收,严禁参与借款人“倒贷”或者以提供担保方式协助借款人向他人拆借资金归还银行到期贷款。

    (四)强化内外部协作,提升联动水平

1、加强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银行要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机构工作联系,按照准入与监管挂钩的原则,推动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开展高息放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活动。同时,积极引导部分合规的“影子银行”转变为正规的金融机构。

2、政府主导处理风险事件。民间借贷隐蔽性强,一旦风险突发,势必波及银行机构,容易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地主政府积极协调处理,银行应当在风险暴露伊始,主动报告地主政府,发挥地主政府领导和协调职能,调动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处理,防止风险不断扩大,有效遏制对银行业务正常经营的影响。

(工行镇江分行 朱裕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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