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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银行防范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的对策

来源:本站   发布:2017/4/11   隶属于:调研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复杂和活跃的局面。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门槛低、资金使用效率高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短缺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逐利性、无序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案件频发,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据统计,2015年1—10月扬中地方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达到1030件,某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达800余人,涉案金额2.8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81亿元。本文拟从基层银行的角度探讨银行业参与民间借贷市场形式并提出防范相应风险的对策,以寻求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间借贷市场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了基本的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一界定体现了民间借贷的特有本质和主体范围。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其存在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根据不同形式的运作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互助类借贷,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主要是私人主体包括个体私营业主之间用自由闲置资金进行有偿或者无偿的资金融通行为。这种借贷一般发生在关系密切的熟人之间,借贷双方直接会面约定金额、期限和利率,一般通过借条来约束双方行为,由于彼此信任度高,利息极低甚至不计息。

第二类为机构中介借贷,这类中介机构形式多样,包括各类投资理财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它们或通过提供平台促成借贷双方的交易由此收取手续费,或为借款人提供担保降低风险获得担保费用。近年兴起的网络贷款平台就是其中一种特殊形式,它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平台,借款人通过抵押或其他信用证明获得信用,出借人自由选择合适的资金需求者,网络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

第三类为中间人借贷,中间人顾名思义是指自然人,中间人往往人际关系广,依靠私人关系放贷,他们有能力将资金从亲戚朋友手中聚集起来,然后通过放贷获取利息。由于对于个人信誉要求较高,从事中间人的一般为银行职员、政府官员或者企业老板。

除此以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也是常见的民间借贷形式。

二、民间借贷引发的风险

民间借贷行为之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是缺乏监管的私下交易,初始阶段风险不易暴露,等到矛盾激化时往往积重难返。许多经济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往往以民间借贷为面具,吸引不明真相贪图高利的普通民众参与,最终引发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造成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易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稳定是维护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实现金融稳定依赖于货币政策工具以及金融监管手段。部分民间借贷行为逃离监管,不受货币政策的制约,其借贷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影响了金融市场中资金供求关系,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央行无法获取准确的经济统计数据,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效力。

民间借贷易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的补充,本应该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实体经济的利润率通常低于借贷利率,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就会落入破产境地。而一些资金充足的企业不满足于投资实体经济的利润回报,转而从事高利的担保、放贷业务,这不仅导致产业的空心化,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生存风险。

民间借贷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民间借贷有别于银行信贷,其缺乏法律监管,经营目的往往就是高利,鲜少审核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因此更易与赌博、毒品、洗钱等犯罪行为挂钩。除了资金用途上的风险,民间借贷行为也助长了黑社会团伙的气焰,他们通常在其中扮演讨债者的角色,他们用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恶劣手段进行追债,使得人心惶惶,社会动荡不安。不管是借款人还是债权人,作为非法民间借贷的参与者,都有可能陷入经济纠纷,最终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

三、银行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形

关于银行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银监会早在2012年便下发过通知,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银监会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做到八个“不得”,包括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然而由于利益的驱动,近年来频频有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大案要案爆发,以刑法规制来划分,银行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 对公贷款高利转贷

案件描述:2011年4月,许某(某商业银行风险部经理)与朱某(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合谋以某商贸公司名义从某商业银行贷款后用于高利转贷,约定贷款成功后另成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放高利贷,高利转贷的收入在归还银行贷款后进行再分配。为了使贷款能够通过真实性审核,许朱二人找到A商贸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接着朱某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与B、C公司签订虚假供货协议,以证明贷款还款来源。在贷款过程中,许某利用职权之便,使得该笔贷款顺利通过审核。2011年5月,许某注册成立了投资公司,专门用于高利转贷。2011年5月到12月,许某共计高利转贷4笔,赚取违法所得2511281.73元。许某以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24.13万元,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4.13万元。

案件分析:该案中涉案人员定性为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资金市场需求巨大,银行信贷资源有限,民间融资利润丰厚,其间的“商机”被有心人利用。如今的贷款审核程序已经越来越严格,高利转贷的案件也逐年减少,然而如果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勾结,使得犯罪隐蔽性增加,高利转贷案仍会屡罚不绝。该案正是银行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贷款审查,这说明银行内部监管还存在着漏洞,内控制度上还有改善的空间。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描述:2011年至2014年,陈某(某豆制品公司法人代表)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陈某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向朱某等8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元。陈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5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案例描述:该案中涉案人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案乍看与银行毫无关联,银行相关人员并没有主动参与其中,实际上银行被动地成为了该案的一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般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受害人不仅有省吃俭用的普通工薪家庭,也包括精明老道的生意人等。犯罪者以企业经营的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开出借款凭证,而这些被吸收来的资金,往往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进入了集资者的私人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必然需要通过银行来进行资金的流转,其特征在于多人向同一账户汇款,如果银行在其中能够及时发现异常甄别汇款用途,就可以减少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发生为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应本着为客户资金高度负责的原则,做好客户风险提示常态化的工作。

(三)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案例描述:2013年4月1日,张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和王某(某银行支行个人金融部副主任)同时站在了被告席上,一起持续三年之久、涉案金额逾4亿的非法集资案,将二人送上了法庭。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张某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隐瞒资金链断裂的事实,先后骗取公众存款上亿元。其中王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充当资金掮客,为张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00万元,并收取数量可观的好处费。最终资金链断裂,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被判处集资诈骗罪,王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中所涉及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该案中王某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在资金供需方之间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并从中牟取利益。由于现在资金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银行内部员工掌握了更多的资金供求信息,于是某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铤而走险。这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对银行业务的熟悉以及接触客户的便利,打着银行的旗号伪造相关文件、业务公章,以高息承诺来吸收存款。银行员工在岗期间能够假借银行信誉犯下种种金融案件,仅仅用个人行为来解释并不全面,还有一部分原因归结于银行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不到位。

四、防范民间借贷市场中银行业风险的对策建议

与一般性的民间借贷案件相比,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透支银行信用,使得公众将矛头指向金融机构,其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银行内部员工的参与使得该类犯罪案件有了新的特点:一方面更具欺骗性,犯罪者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假借揽储、理财等名义吸收资金,不到案件爆发难以察觉;另一方面波及面更广,犯罪者多为基层银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掌握相应的人脉和关系网,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吸引更多普通民众的资金,一旦犯案往往受害人众多。为有效防范民间借贷市场中银行业风险,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做好源头防范。一是组织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制定相应的员工禁止行为手册,提高员工鉴别非法集资案件的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将合规操作、遵章守纪贯彻到日常工作生活中,筑牢防线、坚守底线、远离高压线。二是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既要以人为本,通过思想关爱、工作关爱、生活关爱提高员工忠诚度和责任感,也要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侵蚀。三是定期进行典型风险案例的学习,认真剖析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让员工认识到参与民间借贷最终不仅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还会引来牢狱之灾,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控力。

(二)强化内控管理,化解风险隐患。一是抓好员工管理,对于员工日常工作要坚持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针对问题逐项整改,规范员工从业行为。除此以外,也应关注员工的家庭、交友、财务状况等八小时外活动状况,分析员工思想动态和行为状况,一旦发现问题能够未雨绸缪。二是建立员工以及关系人账户监测系统,对于员工大额资金以及频繁交易、贷款资金流经员工账户、信用卡套现等可疑交易进行预警,从而进行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三是加大对于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已经定性参与民间借贷的员工,应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银行间应建立员工违法违规信息库,共享各自员工违法违规信息,使得此类员工再无进入银行业的可能。

(三)广泛宣传,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作为金融机构,除了做好内控风险管理外,还应履行社会职责,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普及,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对于公众的宣传应做到形式多样,既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也可以用实际案例揭示不法借贷行为的现实危害,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工行镇江分行 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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